宜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告
一、执法主体
宜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执法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具体执法权限详见《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宜良县选取目录》。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改革文件
1.《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宜良县选取目录》
三、执法程序
(一)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类):详见附件1.行政强制流程图(查封、扣押);
2.行政强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类):详见附件2.行政强制流程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详见附件3.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般程序);
(三)行政检查
详见行政检查流程图;
四、救济渠道
(一)陈述申辩、听证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在法定期限内到本局(宜良县迎宾路108号)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书)或者申请听证(提交书面的听证申请书)。
(二)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起诉。
宜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1日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