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宜良县选取目录》 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24〕29号)和《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公布〈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云司通〔2024〕98号)要求,经宜良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宜良县选取目录》予以公布。
一、划定集中范畴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24〕29号)文件要求,确定将住房城乡建设103项行政处罚事项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未被选取的事项仍由原行政职能部门实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依法实施与选取事项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二、内容动态调整
《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宜良县选取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县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向县司法局提出调整建议,县司法局对调整建议提出审核意见。调整建议涉及事项增减的,应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逐级报省司法厅复核后向社会公布。因法律法规规章变更、政府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形,需要调整《指导目录》且事项范围不变的,审核意见径报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复核调整后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依据发生变化,《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宜良县选取目录》尚未调整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律使用规则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明确职责范围
行政处罚权事项集中行使后,不影响集中前原行政职能部门的上级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原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继续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防止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相互脱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与原行政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选取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已按照《宜良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赋权乡镇(街道)行使的,由有关乡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其余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由县级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四、精心组织落实
《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宜良县选取目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原行政职能部门应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完成交接工作,交接前未完成的案件由原办理部门继续办理,并依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职责。
附件: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宜良县选取目录
《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宜良县选取目录》(1)
宜良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