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野外用火行为,切实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宜良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
2.《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
3.《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
三、目的意义
为规范野外用火行为,切实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
四、主要内容
(一)2023年12月1日—2024年5月31日为我县森林草原防火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全县境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活动。禁止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禁止在林区及边缘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乱丢火种等非生产性用火。禁止在林区实弹演习、爆破作业。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2024年2月1日—5月31日),全县境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重点防火区域内实行入山登记管理,高危防火区域内实行封山管理,进入防火区域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期限
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