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良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宜良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9月21日宜良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宜良县2013年印发的《宜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良县城市垃圾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宜良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宜政通〔2013〕5号)已于2020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中予以废止。按照政府定价程序,县发改局向县城管局下达了《成本监审通知书》,要求宜良县城市管理局委托具备成本监审资质的机构对全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进行定调价成本监审。随后,县城管局委托云南诚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全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展了成本调查,并编制了《宜良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咨询报告》(云诚业价评(咨)字〔2022〕第YB-023号)。为确保我县环卫事业健康发展,需要对我县城乡垃圾收费办法及标准进行调整。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宜良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共13条,主要从生活垃圾管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后续监管等方面予以明确。
(一)本办法适用于区域:宜良县建成区、城区所属建制镇(街道)范围。
(二)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定义:是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专业处置的固体废物)。
(三)收费主体:收费主体是宜良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授权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
(四)收费对象:区域内的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全面实行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厂矿、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等所有产生的城镇垃圾,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五)收取方式:采取委托供水、供电、供气或物业单位、相关部门等方式收取。委托服务费不超3%。
(六)法律责任: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本办法中所指收取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含餐饮机构产生的厨余垃圾收运、处理及清扫保洁等相关费用,只为垃圾运输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