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宜良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良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垃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良县建成区、城区所属建制镇(街道)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区域内的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全面实行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厂矿、集贸市场、临街商铺、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其他情形产生的城镇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宜良县城镇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县发改、县城市管理(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宜良县人民政府是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建制镇、各风景名胜区、产业园区等依照本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的成本投入进行核算,落实开征辖区内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征缴。
为确保城镇垃圾处理费收取率,可以采取委托供水、供电、供气单位统一收费、代扣代缴等方式。
也可以委托机关、教育、卫健、市场、住建、科技、物业等相关部门代为收取。委托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代收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3%的服务费。
第七条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环境卫生)部门按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具体如下:
(一)城镇(街道)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计费;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单位按人计费;
(三)医疗、宾馆(酒店)单位按床位或垃圾产生重量计费;
(四)规模生产企业、农贸市场按垃圾产生重量计费;
(五)生产经营者、个体经营者按经营类别,经营场所产权面积或垃圾产生重量计费。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指收取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含大、中、小型酒店,食堂、饭店等餐饮机构产生的厨余垃圾收运、处理等有关费用。
城镇居民小区物业费中包含的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生活垃圾站、点的费用)不属于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加强对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由价格检查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对截留、挤占、挪用城镇垃圾处理费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收取采用财政、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合法票据。同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应接受价格、税务等部门的审计、监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宜良县城市垃圾有偿服务收费办法》(宜政通〔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宜良县城镇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表
附件
宜良县城镇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表
收费对象 | 计量单位 | 标准(元) | 备注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 元/人/月 | 2 | 办公区 |
元/户/月 | 9 | 生活区 | |
元/吨 | 202 | 垃圾清运费92元/吨、处置费110元/吨 | |
平方米/月 | 0.25 | 学校、企业、单位食堂 | |
元/人/月 | 2.5 | 流动(暂住)人口 | |
城(镇)居民 | 元/户/月 | 9 | 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 |
土杂、百货、五金建材、茶室、家具、大型超市 | 元/平方米/月 | 0.2-0.5 | 50平方米(含)内0.5元/月,50-100(含)平方米0.4元/月,100-500平方米(含)0.3元,500平方米以上0.2元(累加计收) |
医药业医疗机构、医疗诊所 | 5元/床/月或元/平方米/月或元/吨 | 5或0.7或202 | (不含医疗废弃物)按床5元/月或200(含)平方米内的按面积收取;200平方米以上的按产生量计量收取。 |
美容美发 | 元/平方米/月 | 0.7 | 按经营面积收费 |
鲜花、水果、农副产品 | 元/平方米/月 | 0.7 | 按经营面积收费 |
餐饮业(熟食加工、酒吧、糕点制作等) | 元/平方米/月或元/吨 | 1-1.3或202 | 50平方米(含)以内1.3元/月/平方米,50平方米-200(含)平方米1元/月/平方米,累加计收。200平方米以上产生量202元/吨 |
临时摊点 | 元/月/个 | 15 | 节假日临时摊位 |
苗木种植 | 元/吨 | 202 | 按垃圾产生量征收 |
零星摊位 | 元/平方米/日 | 1-3 | 百货五金1元,农副产品类2元,餐饮3元 |
宾馆、旅店、酒店、民宿 | 5元/床/月或元/吨 | 5或202 | 按床或垃圾产生量征收 |
集贸市场、屠宰场 | 元/吨 | 202 | 垃圾产生量征收 |
工业企业、食品企业 | 元/吨 | 202 | 垃圾产生量征收 |
停车场、机(非)动车销售汽车、维修 | 元/吨 | 202 | 垃圾产生量征收 |
洗车场 | 元/平方米/月 | 1 | 经营面积 |
娱乐场所(KTV)、洗浴 | 元/吨 | 202 | 垃圾产生量征收 |
建筑、施工工地 | 元/平方米/月 | 0.75 | 项目开发占地面积 |
路面污染处置 | 元/平方米/元 | 30 | 路面污染面积 |
化粪池清掏清运 | 元/立方米 | 92 | |
粪便处置 | 元/吨 | 110 |
政策解读:关于《宜良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