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减税降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2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民营办发〔2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实施好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把减税降费与优化营商环境、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推动创新创业等有机结合,打好“减税降费+”组合拳,确保政策红利落地,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昆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继续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政策。及时将新增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政策范围。各级财政积极统筹资金,全力支持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与税务、人行等部门加强配合,防范退税风险,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免缓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以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扣减税费;企业招用其就业的,按规定以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税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以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扣减税费;企业招用其就业的,按规定以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税费。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贯彻落实《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通知》(云财非税〔2022〕17号)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 12月31日,免征我市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实施到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发挥好市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时间节点扎实开展工作,落实落细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