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宜良县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宜良县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持续打击矿产资源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扎实开展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和治理矿产资源领域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进一步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实现矿产资源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县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决定成立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我县2021年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
组 长:李锦昌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福亮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史进林 县水务局局长
阮 杰 县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叶 恒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柴 燕 县法院副院长
李 福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 恒 县司法局局长
陈光云 县财政局局长
郭勤良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周立彬 县交运局局长
胡其军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赵庆芬 县住建局局长
马付才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董艳春 县林草局局长
鄢春敏 县城管局局长
戴砚邻 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处处长
赵 旭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马 韬 昆明宜良供电局局长
郭 勇 县水务集团总经理
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
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李福亮兼任。在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2021年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
三、清理整治时间
此次专项整治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结束,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5月20日—6月20日)
对辖区内所有矿山(含合法矿山和非法矿点)进行全面排查,对合法矿山和偷挖盗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生产的矿山、业主姓名、矿山负责人及持证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建立专项行动工作档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21日—9月30日)
分析、研判违法违规产生的原因,对调查摸底阶段排查出的问题,结合实际,分门别类提出整改措施。该停工的停工,该整改的整改,该查处的查处,该移送的移送,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符合完善手续的,限期完善手续。在未整改到位前,不得恢复生产。
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处理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并函告有关部门停水、停电,停止爆破物品审批和供应。请政府专题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需要集中整治,关停取缔的,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采取填埋、封堵、炸毁等多种方式坚决依法取缔。
(三)巩固规范阶段(10月1日—12月20日)
对前期排查和整治情况进行查缺补漏,确保无死角。并加强对整治矿点的重点巡查和监控,防治反弹,巩固整治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和典型案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专项整治的威慑力和震慑力。积极做好服务工作,需要完善手续的,结合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及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等工作,抓紧完善一批矿权手续,进一步规范开采行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矿山管理长效监管机制,逐步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四、清理整治范围
(一)严格矿政管理,源头防范违法违规的发生
严把矿政管理关,在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年检等过程中,严格审查矿权人的有关报件材料。认真落实部、省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严格执行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和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严格落实重要审批事项集体决策、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结合昆明市矿产资源管理和“放管服”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审批,从源头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对合法矿山的日常监管
严格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审查,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及报批工作,加强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及实地核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隐患或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持过期证照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时,及时函告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于问题严重的应列入异常名录管理。认真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三)继续保持打击涉矿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结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乱象”整治等工作,继续保持打击涉矿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对重点矿山、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的动态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涉矿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公安、林草、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高发区、易发区进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私挖盗采高发、多发态势;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采矿、以采代探、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厉打击以矿山复垦、生态修复、隐患治理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进一步加强对矿业权人的日常监管,督促矿业权人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损毁的地质环境实施治理工程,认真落实生态修复责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要组织有关科室和有关部门人员,对已批准实施或正在实施的矿山复垦、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隐患治理、五采区治理等项目进行巡查和监管。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复垦方案或治理方案明确的治理范围进行修复和治理,监督企业在上述施工中,不得出现越界治理或以复垦、治理为名盗采矿产资源。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函告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五)加强对储备用地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监管
要加强对政府储备用地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监管,防止他人以土地平整、土地一级开发等名义实施盗采获利行为。发现此类情况的,要及时函告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六)加强衔接司法,依法严惩各类违法行为
对发现制止无效的违法采矿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惩处。一是严格行政执法,按照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该提处分建议的提处分建议、该移送的移送等“六个该”的要求,对各类违法行为全覆盖执法。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对触犯《刑法》的,加强与公、检、法、司的沟通衔接,优化破坏矿产资源的取证、鉴定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做到快移、快诉、快判,典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形成威慑,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业开发秩序。
(七)加强对辖区在建项目的巡查和监管
加强对在建项目的巡查和监管,防止出现以重点工程或公益项目建设为名实施盗采获利行为,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及时查处。
五、清理整治职责
(一)强化共同责任
统一部署,由矿山所在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县公安局、县纪委县监委、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昆明宜良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分别从民爆物品管理、矿山企业供电供水管理、环境违规行为检查等方面,对查处涉矿违法行为承担共同责任,加大对非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扩大矿产执法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二)强化监督报告
矿山所在乡镇(街道)作为开展矿山关停打非治违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辖区内无证勘查、非法采矿等涉矿违法行为。
(三)强化机制创新
建立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促进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案件的快查快究,快捕快诉。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提前向县公安局、县检察院进行通报。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及时派人介入调查或提供执法协助与支持,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非法采矿嫌疑人;涉嫌犯罪的,采取必要措施缉拿追捕犯罪嫌疑人。
六、清理整治要求
为有效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采取定期巡查、跟踪检查、集中打击等办法,狠抓重点区域、重点矿山的巡回检查,对辖区内的非法采矿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对盗采行为采取停电、扣压非法采矿机械、捣毁选矿设备、拆除非法工棚、查处非法采矿人员等有力措施;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清理整治情况上报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