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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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的解读
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已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于2018年7月1日实施,为了较好地贯彻实施好上述国家标准及条例,切实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以及上路行驶,解决市民出行的实际需求,特制定《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主要规范以下问题:
一、 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把关问题
对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进行评审,规定由市质监局对进入我市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审核把关,对品牌、型号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允许在我市销售、登记。
二、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管理问题
2019年4月15日起,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市销售。销售超标车的,按照《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车辆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车辆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 在用电动自行车的存续问题
(一)对于现在在用的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均可以在2019年4月15日前进行注册登记。自2019年4月15日起,未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市辖区道路上行驶。
(二)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2023年4月14日后应当报废,即设置4年的过渡期。4年过渡期的设置依据是《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四、 已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的管理问题
已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的,交管部门将予以认可,不再另行办理注册登记。
昆明市公安局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