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人民政府 www.kmyl.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750659971-202607-110626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7-29 15:28
名 称: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农罚〔2026〕18 号
文号: 关键字: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农罚〔2026〕18 号

发布时间:2026-07-29 15:28 浏览次数:0
字号:[ ]

当事人: *                                      

住所(住址): 宜良县**********************      

身份证件号码: 5301************12                    

当事人 *彪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76日,宜良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宜市监移〔20261号),移送书称薛*彪涉嫌私自屠杀生猪并销售未经检验的猪肉。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对薛*彪的屠宰场所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彪、刘*明、刘*华和薛*开展询问调查,*对其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至此,本案于2026710日案件调查结束取证终结。

经查 *明在宜良县北古城镇大薛营新村从事生猪生意,202675日,刘*明将一头收来的大约230千克的生猪售卖给薛*,出售时该猪未进行检疫,后薛*彪陈述他将该头猪屠宰处理后得空腔130千克准备售卖。该头猪货值金额为2760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定当事人*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2.*彪、刘*明、刘*华和薛*全的询问笔录;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于2026721日向当事人*明送达了《宜良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农罚告〔2026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刘*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依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一百第一款,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云农规〔20232号)第34 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明: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大写:柒佰元整);2.2760元(大写:贰仟柒佰陆拾)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温泉路支行(户名:宜良县财政局:2421 3901 04000 4949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宜良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

2026729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