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农罚〔2026〕16 号
当事人: 昆明市科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5795161800L
住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蓬莱社区兰家营40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韦*廷
身份证件号码: 320922********5037
当事人 昆明市科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5月14日,宜良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结单》,投诉人投诉昆明市科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名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枯草芽孢杆菌(Ⅱ型) 板蓝根粉(发酵型)”的饲料添加剂,称该产品成分中含有《饲料原料目录》范围外的物质板蓝根和大青叶。2026年5月21日,宜良县农业农村局受理此案并立案调查。同日,宜良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到昆明市科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原料仓库与成品仓库,在原料仓库中未发现板蓝根和大青叶,在成品仓库中未发现库存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枯草芽孢杆菌(Ⅱ型) 板蓝根粉(发酵型)”产品。执法人员查阅了原料采购清单,未发现有板蓝根和大青叶的采购记录。而后宜良县农业农村局对昆明市科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工韦*安、刘*波和王*巧三人开展询问调查。
经查 昆明市科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2025年6月21日批次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枯草芽孢杆菌(Ⅱ型) 板蓝根粉(发酵型)”时未添加过板蓝根和大青叶,该批次产品标签原料组成部分含有“载体:板蓝根、大青叶等”字样。基于以上,认定当事人昆明市科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昆明市科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韦*安、刘*波、王*巧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4.现场检查照;5. 韦*安、刘*波、王*巧三人的询问笔录;6.昆明市科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枯草芽孢杆菌”产品的企业标准;7.“河南广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库单”;8.“产品购销合同”;9.五张生产记录相关单据;10.销售单等证据证实。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6月2日向当事人昆明市科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宜良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农罚告〔2026〕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昆明市科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云农规〔2023〕2号)第85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昆明市科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600元(陆佰元整),并处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温泉路支行(户名:宜良县财政局:2421 3901 04000 4949)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宜良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