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农罚〔2026〕9 号
当事人: 昆明俊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小马街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5MAE932619K
住所(住址): 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陈官营村
负责人: 袁*禄
身份证件号码: 530125********2784
当事人 昆明俊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小马街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1月27日10时45分许,宜良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全面排查”工作,经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对位于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陈官营村的昆明俊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小马街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昆明俊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小马街分公司涉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乙酰甲胺磷,现场查获经营的农药乙酰甲胺磷(农药登记证号:PD20110865,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乙酰甲胺磷92%,剂型:可溶粒剂,规格:100克/袋)90袋。随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后执法人员对负责人袁*禄开展询问调查,上述人员对其单位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 2025年12月,负责人袁*禄通过董姓业务员购入100袋限制使用农药乙酰甲胺磷进行销售,乙酰甲胺磷购入价为10元/袋,价值合计1000元,上述农药货值金额共1000元。当事人涉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于2026年1月27日被宜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共卖出10袋乙酰甲胺磷,售价为10元/袋,违法所得共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昆明俊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小马街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袁*禄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4.扣押现场笔录及财物清单;5.袁*禄询问笔录。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3月24日向当事人昆明俊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小马街分公司下达了《宜良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农罚告〔2026〕9号),昆明俊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小马街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昆明俊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小马街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依照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云农规〔2023〕2号)第142项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昆明俊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小马街分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壹佰元整),没收违法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乙酰甲胺磷,并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温泉路支行(户名:宜良县财政局:2421 3901 04000 4949)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宜良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