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农罚〔2026〕 5 号
当事人: 宜良县张石平农资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5MA6N80D721
住所(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耿家营乡耿家营村小组9号
经营者: 张*平
身份证件号码: 530125********2013
当事人 宜良县张石平农资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1月21日9时55分许,宜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位于宜良县耿家营乡耿家营村委会耿家营街的张石平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违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现场查获涉案经营限制使用农药1、氰戊马拉松(飘甲迪,登记证号:PD20081971、有效成分及其含量:马拉硫磷15%、氰戊菊酯5%、剂型:乳油、净含量:1000毫升)11瓶;2、氰戊马拉松(飘甲迪,登记证号:PD20081971、有效成分及其含量:马拉硫磷15%、氰戊菊酯5%、剂型:乳油、净含量:350毫升)5瓶;3、阿维毒死蜱(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796、有效成分及其含量:阿维菌素0.2%、毒死蜱14.8%、剂型:乳油、净含量:1000毫升)9瓶;4、阿维毒死蜱(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796、有效成分及其含量:阿维菌素0.2%、毒死蜱14.8%、剂型:乳油、净含量:400毫升)6瓶。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并令经营者张*平对从事违法活动场地进行了现场辨认;同日,我局受理此案并立案调查。2026年2月3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张*平开展询问调查,其对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宜良县张石平农资店,注册日期2018年6月8日。经营者张*平,分别于不同时间向销售员进货购入限制使用农药:1、1箱氰戊马拉松(飘甲迪,农药登记证号:PD20081971,有效成分及其含量:马拉硫磷15%、氰戊菊酯5%,剂型:乳油,规格:1000毫升/瓶、12瓶/箱),购入价18元/瓶,价值合计216元;2、1箱氰戊马拉松(飘甲迪,农药登记证号:PD20081971,总有效成分含量:20%,有效成分及其含量:马拉硫磷15%、氰戊菊酯5%,剂型:乳油,规格:350毫升/瓶、20瓶/箱),购入价10元/瓶,价值合计200元;3、1箱阿维毒死蜱(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796,有效成分及其含量:阿维菌素0.2%、毒死蜱14.8%,剂型:乳油,规格:1000毫升/瓶、12瓶/箱),购入价18元/瓶,价值合计216元;4、1箱阿维毒死蜱(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796,有效成分及其含量:阿维菌素0.2%、毒死蜱14.8%,剂型:乳油,规格:400毫升/瓶、20瓶/箱),购入价10元/瓶,价值合计200元。总进货货值金额832元人民币。截止被查获时,经营者张*平已销售1、1瓶氰戊马拉松(飘甲迪,农药登记证号:PD20081971,有效成分及其含量:马拉硫磷15%、氰戊菊酯5%,剂型:乳油,规格:1000毫升/瓶、12瓶/箱),售价18元/瓶,违法收入10元人民币;2、15瓶氰戊马拉松(飘甲迪,农药登记证号:PD20081971,总有效成分含量:20%,有效成分及其含量:马拉硫磷15%、氰戊菊酯5%,剂型:乳油,规格:350毫升/瓶、20瓶/箱),售价10元/瓶,违法收入150元人民币;3、3瓶阿维毒死蜱(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796,有效成分及其含量:阿维菌素0.2%、毒死蜱14.8%,剂型:乳油,规格:1000毫升/瓶、12瓶/箱),售价18元/瓶,违法收入54元人民币;4、14瓶阿维毒死蜱(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796,有效成分及其含量:阿维菌素0.2%、毒死蜱14.8%,剂型:乳油,规格:400毫升/瓶、20瓶/箱),售价10元/瓶,违法收入140元。总违法收入362元人民币。剩余涉案农药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于2026年1月21日因涉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法行为被宜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涉案人员身份证明;2.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3.扣押现场笔录,扣押财物清单;4.张*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3月24日向当事人宜良县张石平农资店下达了《宜良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农罚告〔2026〕5号),经营者张*平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宜良县张石平农资店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依照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云农规〔2023〕2号)第142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宜良县张石平农资店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2元(叁佰陆拾贰元整),没收违法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温泉路支行(户名:宜良县财政局:2421 3901 04000 4949)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宜良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