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农罚〔2026〕 2 号
当事人: 宜良县刘伟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5MA6PUMCE59
住所(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幸福小镇
经营者: 刘*
身份证件号码: 530121********095X
当事人 宜良县刘伟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1月27日14时30分许,宜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位于宜良县狗街镇幸福小镇宜良县刘伟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现场查获涉案乙酰甲胺磷98袋,规格为100克/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110865,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鄂)0011;查获涉案丁酰肼126袋,规格为30克/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096469,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陕)0035;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并令经营者刘*,对从事违法活动场地进行了现场辨认;同日,我局受理此案并立案调查。2026年2月11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刘*、刘*共2人开展询问调查,其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 当事人宜良县刘伟农资经营部,注册日期2020年10月20日。经营者刘*,刘*于2025年10月向一名叫微信昵称为“AAA农资推广史经理(微信号:syg178*****807)”的男性业务员进货购入1箱乙酰甲胺磷,于2024年12月向上述业务员线上购入1箱丁酰肼,购入价乙酰甲胺磷900元/箱,丁酰肼600元/箱,价值合计1500元。截止被查获时,丁酰肼卖了24袋,售价是4元/袋,违法收入96元。于2026年1月27日因涉嫌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活动被宜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涉案人员身份证明;2.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3.涉案物品照及现场辨认照;4.扣押现场笔录,扣押财物清单;5.送(销)货单;6.刘*,刘*2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3月25日向当事人宜良县刘伟农资经营部下达了《宜良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农罚告〔2026〕2号),经营者刘*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宜良县刘伟农资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依照 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云农规〔2023〕2号)第142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宜良县刘伟农资经营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96元(玖拾陆元整),并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温泉路支行(户名:宜良县财政局:2421 3901 04000 4949)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宜良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