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农罚〔2026〕 1号
当事人: 云南农文化农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K84F22F
住所(住址):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陈官营村230号
经营者: 钱*坤
身份证件号码: 53222********2451
当事人 云南农文化农资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1月26日15时30分许,宜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位于宜良县匡远街道江头村494号云南农文化农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现场查获涉案20%氰戊·氧乐果7箱,共130瓶,规格20瓶/箱,280毫升/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085109;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川)0011;生产厂家:四川省川东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并令经营者戚*坤,对从事违法活动场地进行了现场辨认;同日,我局受理此案并立案调查。2026年2月9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钱*坤、戚*坤共2人开展询问调查,其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 当事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云南农文化农资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6年11月3日。经营者钱*坤,钱*坤2025年9月23日向销售业务员进货购入上述7箱20%氰戊·氧乐果进行销售,购入价205元/箱,价值合计1435元。截止被查获时,上述限制使用农药卖出10瓶,售价12元/瓶,违法收入共计120元。2026年1月26日该店因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活动被宜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涉案人员身份证明;2.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3.涉案物品照及现场辨认照;4.扣押现场笔录,扣押财物清单;5.送(销)货单;6.钱*坤、戚*坤2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3月25日向当事人云南农文化农资有限公司下达了《宜良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农罚告〔2026〕1号),经营者钱*坤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云南农文化农资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依照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云农规〔2023〕2号)第142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云南农文化农资有限公司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农药及违法所得120元(壹佰贰拾元整),并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温泉路支行(户名:宜良县财政局:2421 3901 04000 4949)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宜良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