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民政局
第一条 为规范宜良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昆办通〔2024〕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将县卫生健康局的老龄工作职责划入县民政局,强化其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责。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将县民政局的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等职责划入县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维护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宜良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的调查核实和审核,监督和检查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使用。
(三)承办行政区划调整的调研、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调处边界纠纷;承办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与阅卷归档工作。
(四)承担依法对全县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责任。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制定的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制定的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报批和管理。
(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协调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九)贯彻执行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进行慈善组织认定,核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承担全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老龄工作的政策,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县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坚持走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整合各级资源,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制度、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宜良县行政区划图。
第八条 县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指导和监督上级拨付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
(二)社会救助科。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社会救助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市、县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的生活补助工作;参与拟订全县社会救助工作有关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三)区划地名科。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承办县行政区划调整的调研、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维护,调处边界纠纷;负责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承办勘界事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审核工作。
(四)社会事务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针和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指导乡镇(街道)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工作;承担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县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拟订社会组织执法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负责县级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年度检查、分类评估和执法监督检查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办儿童收养登记、儿童福利、儿童救助保护等工作;贯彻执行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进行慈善组织认定,核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五)老龄工作科。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宣传人口老龄化国情,引导社会参与老龄工作,承担做好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宜良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宜良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
宜良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王中慧
宜良县民政局办公地址:宜良县匡远镇鱼龙街16号。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局办公室联系方式:0871—67524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