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行政机关: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2501512329XD 法定代表人:徐艾东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北段
受委托行政机关:宜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25064258801H 法定代表人:杨仲伟
地 址:宜良县迎宾路121号
一、委托事项
由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委托宜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综合执法局”)在宜良县区域内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所规定的下列具体违法行为,以县住建局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1.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委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云建规〔202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委托权限
(一)县综合执法局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县住建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县综合执法局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县住建局对县综合执法局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县综合执法局超越委托事项范围,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县综合执法局自行承担。
(三)县综合执法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规范执法、公正文明执法,自觉主动接受县住建局的监督、指导、检查,配合县住建局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做好执法案件的整理、归档和保存。
四、委托期限
自2026年3月1日至2029年2月28日有效。
五、其他事项
(一)由县住建局将本委托书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取消或终止委托的,同步向社会公布。
(二)本委托书壹式叁份,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各执壹份,由县住建局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壹份。
委托行政机关(印章) 受委托行政机关(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徐艾东 法定代表人(签名):杨仲伟
2026年2月12日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