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宜良新巴城乡公交运输有限公司 10·4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宜良新巴城乡公交运输有限公司
10·4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4日14时59分,宜良新巴城乡公交运输有限公司客运车辆云AG***1与一名行人发生剐蹭,经医院抢救无效,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指派宜良县交通运输局(简称“县交运局”)、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良大队(简称“宜良交通执法大队”)相关人员按照行业监管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调取监控、询问涉事人员等情况,及时做好后续处置等相关工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由县交运局牵头组织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宜良交通执法大队、匡远街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邀请县纪委县监委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宜良新巴城乡公交运输有限公司“10·4”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违规操作,企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1人死亡的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名称:宜良新巴城乡公交运输有限公司“10·4”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事故发生时间:2025年10月4日14时59分许。
3.事故发生地点:宜良县运达客运站公交发班区。
4.事故类别:道路运输车辆伤害。
5.事故等级: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6.伤亡情况:1人死亡。死者:孙某顺(男,78岁,身份证号码:530125194708xxxxxx,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莲华村委会上白莲寺村人),经宜良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6:48死亡。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宜良新巴城乡公交运输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宜良新巴城乡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巴公司”)。
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新华街xx号。
法人代表:蔡某澄(身份证号码:530125198402xxxxxx)。
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
经营范围:公交客运。
相关车辆:车牌号:云AG***1,车辆型号:云海牌27座新能源客车,驾驶员:何某文(男,身份证号码:530125198010xxxxxx,家住昆明市宜良县汤池镇阿色村委会阿色村xxx号附x号)。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取得均符合相关要求。客车商业险保单号:11617033902847xxxxxx,保险期:2025年2月1日00时00分至2026年1月31日24时止,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0万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单号:11617033903040xxxxxx,保险期:2025年7月2日00时00分至2026年7月1日24时止,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
(二)宜良运达客运站
单位名称:宜良运达客运汽车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客运站”)。
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蓬莱大道客运站。
法人代表:王某(身份证号码:210201197409xxxxxx)。
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220万元。
经营范围:出租车客运;汽车站经营;洗车服务;商铺租赁;会展服务;物业管理。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4日14时59分许,新巴公司驾驶员何某文驾驶车牌为云AG***1的“宜良—汤池”31路公交车,从汤池发班到达客运站公交发班区,准备将公交车倒车至公交停车位上,何某文在未确保车后安全的情况下开始倒车;此时,行人孙某顺(男,78岁,身份证号码:530125194708xxxxxx,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莲华村委会上白莲寺村人)从公交发班区卫生间出来步行至该公交车尾部,因处于车辆盲区,被公交车尾部剐蹭带倒在地,经旁人提醒,驾驶员感觉到异常后下车查看,观察到被剐蹭人员位于车辆两后轮之间,自己无法从车底挪出,就立即将车向前移开,将被剐蹭行人挪出至车后空地。经查看,孙某顺仍有呼吸。15时02分许,驾驶员何某文立即让旁边在场的其他行人帮助拨打120急救电话,其拨打110报警;15时30分,何某文将情况报告新巴公司安全负责人杨某金和陈某昆,站内安保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初步保护和隔离。15时11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将孙某顺送往宜良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孙某顺于16时48分临床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接报后,县交运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昆明市交运局上报事故情况,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并协助新巴公司对孙某顺的家属开展安抚和稳定工作。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救援、舆论引导、善后处置等工作有序开展。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调查组积极围绕善后处置开展工作,先后四次组织事故责任单位、遇难者家属代表及调查组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2025年12月8日,事故责任单位、遇难者家属代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新巴公司一次性赔付遇难者家属70万元(其中:2025年12月23日前赔付30万元,2026年3月16日前赔付40万元)。遇难者家属收到30万元赔偿金后,将遇难者遗体火化安葬。目前,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现社会不稳定情况。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驾驶员何某文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在启动车辆及倒车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全面、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特别是在存在视觉盲区的情况下,未确认安全即进行倒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新巴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2.新巴公司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已明知肇事车辆云AG***1倒车雷达影像损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一直没有修复或重新安装倒车雷达影像,车辆带病营运。
3.新巴公司动态监控与现场管控缺失,该公司的公交发班区专职安全管理员于2025年8月份辞职至事发当日未安排专职的安全管理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不安全行为。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新巴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对车辆和驾驶员实行有效管理,未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2025年8月份后,未配备公交发班区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足,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不深,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
2.客运站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与新巴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公交发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尽到统一协调、管理的义务,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有关监管部门
1.县交运局和宜良交通执法大队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不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
2.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履行监督职责有差距,对驾驶员、客运企业安全警示教育、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
3.匡远街道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不健全。
六、对事故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驾驶员何某文对事该起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所在企业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2.新巴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澄,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款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客运站法定代表人王某,未落实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新巴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杨某金,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未督促新巴公司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巴公司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2.客运站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有差距
2024年,县交运局制定下发了《宜良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指导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开展专项整治,明确要求全面起底开展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排除工作。2025年以来到事故发生时,有关部门到客运站进行多次检查均未发现公交发班区安全隐患问题,抓安全生产工作手段单一,办法不多,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精准。
(二)事故有关单位安全意识淡薄
新巴公司、客运站未全面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以会议形式代替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企业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未组织开展隐患全面自排自查和隐患治理;现场管理缺失,未按要求配备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事故发生时,对该车倒车雷达影像损坏并未引起重视和采取维修更换等相应措施。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代价十分惨重,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新巴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道路交通行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街道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安全责任,提升道路交通安全能力水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县交运局、宜良交通执法大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匡远街道办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各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把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
(二)建立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新巴公司、客运站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与外包服务单位要理清职责边界、明确责任分工,严禁“以包代管”。要抓住驾驶人这个关键,严格落实岗前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和“谁主营、谁负责”要求,不断完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协同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坚决堵塞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漏洞,构建道交通运输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形成共治合力。属地街道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协同机制,协助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客运站和客运企业的检查监管,扎实开展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强化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县交运局、宜良交通执法大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匡远街道办要加强组织领导,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抓手,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科学治理,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要健全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细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建立隐患基础台账,按照“清单制+责任制”要求,确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扎实做好隐患整治闭环管理,切实筑牢运输行业安全。
(四)加强宣传教育,形成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良好格局。县交运局、宜良交通执法大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匡远街道办要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该事故纳入典型案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警示教育,做到“一企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县受警示”。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抓实抓牢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强化现场管理。配备足够的现场专职管理人员指挥交通、维持秩序,在客流高峰时段,增派安保人员在发班区进行不间断巡逻和指挥,引导车辆安全规范停放。二是升级技术防范手段。所有营运客车利用技术手段弥补视觉盲区,及时维修更换损坏倒车雷达影像,杜绝带病车辆运营。三是深化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客运企业驾驶员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和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重点强化场内驾驶规程、盲区风险识别和防御性驾驶技能,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
本次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匡远街道和县交运局督促新巴公司、客运站抓好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