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2020年4月1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宜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宜政办规〔2020〕1号文件,建立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运行及水质检测和水费收缴做统一规范。《办法》实施以来,宜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极大提升宜良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平,宜良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及水质检测合格率显著提升,为推动水价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农村工程运行管理权责不清,属地政府主体责任统筹不足;二是水价核定及水费收缴有待完善;三是水质提升有待强化。同时,现行的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未涉及社会资本投入所建设的工程如何管理。因此,有必要修订《宜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宜政办规〔2020〕1号文件,以适应目前新形势、新要求,推进宜良县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政策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精神、《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条文。
三、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解决农村饮用水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问题,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四、基本原则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厉行节约、安全卫生的原则,推进公益化服务、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 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五、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兴水润滇工程建设的安排部署,以构建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的“五同”供水格局为目标,逐步实现城乡供水“水网电网化”运营,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
六、工作内容
明晰供水工程产权;加强水源保护;落实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职能职责,健全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并保证安全稳定供水,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的水价和水价动态调整机制;供水管理工作处罚规定等。
七、工作职责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履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主体责任,县水务局等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履行运行管理责任。宜良县人民政府成立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宜良县水务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宜良县发展和改革局、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宜良县财政局、宜良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宜良县农业农村局、宜良县公安局、昆明宜良供电局主要领导及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全县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1、农村供水工程根据建设主体、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明晰产权,确定管理主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管护模式。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工程产权。
2、农村供水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或开展有可能影响水质、水量和水压等水安全的活动。
3、落实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职能职责,健全完善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应急供水预案,完善水质自检机制,推行社会化、企业化和专业化管理。
4、供水管理单位要确保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并保证安全稳定供水。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的水价和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实行有偿供水。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和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5、对于不服从供水管理规定的用水行为、破坏供水工程行为及供水管理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九、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宜良县县域范围。
十、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宜良县水务局
联系电话:0871—67599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