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农罚〔2025〕6号
当事人: 温xx
住所(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xxxxxx号
身份证件号码: 5xxxxxxxxxxxxx
当事人 温xx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商品猪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5月4日,宜良县生猪定点屠宰厂驻场官方兽医在进行宰前巡查时发现,待宰圈多出3头待宰商品猪,官方兽医立即向宜良县农业农村局汇报,宜良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组织相关执法人员进行调查,通过宜良县生猪定点屠宰厂监控发现,2024年5月4日凌晨3:40,载有商品猪的车牌号为云Axxxx的车辆进入屠宰场,该车运输的商品猪均没有进行进厂查验登记,根据监控及车辆信息宜良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找到当事人温xx,并依法对温xx进行了询问。
经查 当事人温xx于2025年5月4日凌晨3:40,驾驶车牌号为云Axxxxx的车辆运输3头商品猪到宜良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当事人温xxx说明该3头商品猪均没有进行进厂查验登记同时无法提供该批商品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根据微信收款记录确认该批商品猪价值4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温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2、温xx手机检查笔录1份;3、温xx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照片一份;4、宜良县食品有限公司定点屠宰厂监控视频1份;5、询问笔录1份;6、宜良县食品有限公司定点屠宰厂驻场官方兽医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温xxx生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商品猪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云农规【2023】2号)第34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温xx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0.3倍的罚款共计1230元人民币(壹仟贰佰叁拾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户名:宜良县财政局:2421 3901 04000 4949)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