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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507-100166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7-01 09:54
名 称: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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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5-07-01 09:54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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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比例/ 数量检查频次/ 频次上限检查方式检查时间合并或者联合建议备注
1宜良县农业农村局兽药监督检查《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兽药生产、经营主体40%,20家每半年一次现场检查


网络监测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25日



2宜良县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监督检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厂(场)100%,1家每半年一次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26日



3宜良县农业农村局饲料、饲料添加剂 监督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 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50%,14家每半年一次现场检查


网络监测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27日



4宜良县农业农村局生鲜乳监督检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  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 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本行政区域养殖环节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100%,8家每月一次抽样检测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28日



5宜良县农业农村局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 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动物防疫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等需要开展根据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等需要适时开展现场检查


网络监测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29日



6宜良县农业农村局动物诊疗监督检查《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100%,5家每年一次现场检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



7宜良县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依法执行公务是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三条种子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经营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主体12家企业每季度一次,100%;88家经营户每年2次,100%12家企业每季度一次;88家经营户每年2次。现场检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8宜良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实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实验、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实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实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与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相结合开展与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相结合开展现场检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相结合开展


9宜良县农业农村局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及肥料企业现场考核《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和《云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2025年云南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肥料生产企业按照要求配合市级开展检查。按照要求配合市级开展检查。现场检查2025年5月至12月按照要求配合市级开展检查。


10宜良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监督检查《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农药生产经营企业50%120家12次/年现场检查2025年



11宜良县农业农村局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三)点制种企业申报产地检疫的企业植物生育期内调查2-3次现场调查根据植物生育期其中:6月、8月、9月现场检查一次



12宜良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监督抽查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2、 依据监督抽样工作要求。

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30%,3家每月一次现场检查


现场抽查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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