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宜良县文化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陆冬燕
地 址:宜良县温泉路10号公务楼8楼20号
受委托单位:宜良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夏宏松
地 址:宜良县温泉路10号公务楼8楼22号
为加强文旅行业的管理,规范文旅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游客、文旅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依据及委托执法范围
(一)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5.《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7.《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9.《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10.《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1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1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14.《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15.《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16.《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17.《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18.《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1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2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执法依据如有修改修订,以最新公布实施的内容为准。
(二)委托执法区域范围
宜良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宜良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我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文化、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依法享有的宜良县行政区域内的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违法行为纠正权、提请行政处罚权、代为实施处罚权等。
(二)宣传、贯彻文化、旅游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对全县文化市场、旅游市场、艺术品市场、文物保护的法律责任。
三、受托方责任
1.应当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及委托期限范围内办理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前述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情况;
2.应当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在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3.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从2025年6月1日至2028年6月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叁年由委托部门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委托。
五、委托备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托机关各执一份,同时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一份。
委托方:宜良县文化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 陆冬燕 2025年6月1日
受托方:宜良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夏宏松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