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农罚〔2025〕2 号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农罚〔2025〕2 号
当事人: 宜良县xxxxxxx农资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 宜良县狗街镇xxxxxxxxxxxx
经营者: 宋xx
身份证件号码: 2xxxxxxxxxxxxxx
当事人 宜良县xxxxxxx农资店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4月8日9时30分许,宜良县农业农村局开展“2025年农资打假放心农资下乡进村”专项行动,经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对位于宜良县xxxxxx社区的宜良县xxxxx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违规经营禁售农药。现场查获涉案禁售农药地虫灵(5%甲拌磷颗粒剂)4箱,规格900克/袋,10袋/箱;农药登记证号:PD20040463;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辽)0004;产品标准号:Q/PX04-2016;生产厂家:葫芦岛市鹏翔农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并令经营者xxx对从事违法活动场地进行了现场辨认;同日,我局受理此案并立案调查。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xxx,xxx共2人开展询问调查,其对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 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宜良县xxxxx农资店,注册日期2011年1月25日。经营者xxx,xxx于2025年1月向一名叫“小英子”的男子进货购入上述4箱禁售农药地虫灵(5%甲拌磷颗粒剂)进行销售,购入价53元/箱,价值合计212元。截止被查获时,未发现上述禁售农药进行过售卖,无违法收入。于2025年4月8日因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活动被宜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涉案人员身份证明;2.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3.涉案物品照及现场辨认照;4.扣押现场笔录,扣押财物清单;5.送(销)货单;6.xxx,xxx2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5月21日向当事人宜良县xxxxx农资店下达了《宜良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农罚告〔2025〕5号),经营者宋xx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宜良县xxxxx农资店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
依照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共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六项;《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云农规〔2023〕2号)第151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宜良县xxxxx农资店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农药,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温泉路支行(户名:宜良县财政局:2421 3901 04000 4949)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宜良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