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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601-105436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4-30 12:05
名 称: 宜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 18404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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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 18404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4-30 12:05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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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涛代表:

在(宜良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机关企事业人员病退难问题的建议》(第184042号)已转交宜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退休(病退)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和省级。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是我省研究制定全省性或全省行业性的退休(病退)政策,并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全省性和全省行业性的退休(病退)政策,只能由省委、省政府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政策,其他部门不允许自行修改、变更国家及省制定的退休(病退)的基本政策。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政策:目前公务员的提前退休政策根据《公务员法》执行,由组织部门审批;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退职政策,仍然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由人社部门审批,办理条件:职工因病要求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退休时的缴费年限(15-20年),并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单位申报到人社部门审批办理提前退休(退职)如鉴定结论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本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云南省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对于企业职工领取病残津贴政策: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给予适当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202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对于因病鉴定结论为大部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和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云人工〔1998〕2号)文件规定,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妥善处理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国家在福利制度中设立了病假制度,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根据工作年限按一定比例计发比例:工作年限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津贴补贴:根据云财综〔2007〕53号文件规定,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机关工人病假6个月及以下的,津贴补贴照发,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根据云绩办〔2009〕1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长期病休)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10年及其以下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按应执行标准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应执行标准的90%计发。

对于企业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保护劳动者:“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病情进行岗位适配,职工患病后生活困难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医保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救助。

五、对于您所提宝贵建议,我们会在适当的时候向上级部门反应,希望上级部门能对病退政策给予修改完善

联系人:刘力铭  联系电话:67529043

                          宜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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