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宜良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宜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细则》(宜政发〔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职责,确定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全县民政领域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涉及全县民政领域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发布民政领域相关的重要制度;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民政领域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机关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三、下列决策事项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2.本单位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者社会团体能够自律管理的;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4.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5.省、市、县政府立法决策;
6.应当由县委、县政府决策的事项;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四、有关要求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要的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决策事项主办科室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动态管理,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宜良县民政局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