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宜良县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宜良县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务职能职责,经认真研究并报领导同意,制定宜良县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水务工作的规定、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发展总体规划。
(二)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报告,贯彻执行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建设的规程、规范。
(三)制定或调整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节水灌溉、灌排工程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指导农村水利(水库、坝塘等)的管理、改革和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工作。
(四)拟订全县中长期供水计划,制定年度供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结合上级要求调整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编制县域内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全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六)编制或调整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七)编制全县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