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快推进宜良县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价费分离等有关工作的提醒函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局、县国资中心、县城管局、各乡镇(街道):
按照《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文件的通知》、《宜良县发展和改革局 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宜良县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收费行为的通告》等文件要求,自 2025年 1月 1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并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等醒目位置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近期,经过抽查发现我县部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未按规定开展价费分离和明码标价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提醒如下:
一、请未按规定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价费分离及明码标价工作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尽快完成此项工作。下一步县发改局将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实行充电费用价费分离、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二、运营单位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请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运营单位开展工作。
三、请各职能单位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消防救援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能源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的通知》(见附件)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四、此提醒函请县住建局转发至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及各物业服务企业。
宜良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