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良县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宜良县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良县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城市建筑垃圾规范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城〔2024〕72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城〔2024〕169号)、《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城管联〔2024〕12号)要求,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有效防止环境污染,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认识做好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属地负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针对我县当前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规划缺失、源头监管不到位、运输监管执法不严、消纳处置不规范等问题,严格落实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要求和云南省 48项建筑垃圾治理举措,全面摸清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底数,完善我县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体系,健全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理顺县级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规收运、私拉乱倒、违法处置等行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建筑垃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车 翔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仲伟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宜良产业园区相关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杨仲伟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协调、组织专项执法整治、情况报送等工作。
三、实施步骤
按照省、市、县统一部署,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按照集中整治和常态化整治两个阶段,开展整治工作。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11—12月)
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再用两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整治,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历年省内督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全面摸排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违法运输、违规倾倒、违法侵占河道岸线、占林、占耕、占天然牧草地等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非法处置、非法倾倒的行为,坚决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生态环境风险、安全风险。
1.全面排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牵头县住建局、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开展专项整治,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重点排查在建工地、停工待建工地、拆迁工地、重点水源保护区和其他自然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堆放、倾倒等行为,切实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对排查出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同时将排查问题清单及整改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并报送。
2.加快整治。对排查出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问题,能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问题较为复杂的,要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制定科学有效整改措施,并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建筑垃圾安全稳定避免二次污染。坚持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进行全领域、全覆盖排查。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严格执法。对专项整治排查中发现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加强行刑衔接,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常态化整治阶段(2025—2027年)
1.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12月)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体系基本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基本健全。
2.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6—2027年底)建立健全政策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制度完善、科学适用、全程可控、利用高效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产生环节违法违规问题,强化源头监管
1.严查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
对城市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内容包括:
(1)排查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
(2)排查是否取得工程项目用地文件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施工的证明文件;
(3)排查是否与运输单位、利用和处置单位签订合同;
(4)排查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包括工程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就地利用处置的措施和目标,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时间,处置场所和位置,污染防治措施和目标以及责任人等;
(5)排查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装修垃圾和是否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要求立即整改重新报备,在施工过程中有较大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对未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建筑垃圾产生类别、时限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实际排放量明显高于核准量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住建局、县交运局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查施工现场管理
(1)排查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是否对施工现场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分类收集。对建设(施工)单位未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以及台账管理等制度的,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
(2)排查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建筑垃圾中混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现象。
(3)排查建设单位是否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源头减量义务,是否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4)排查是否按要求规范物料堆存,是否按规定利用或处置建筑垃圾。
(5)排查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无运输处置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规运输处置行为。
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落实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分类堆放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未及时处理现场堆放超过3个月的建筑垃圾,责令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征求县住建局意见后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且应当明确堆放的时限、体量以及环保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县住建局(交通、水利等在建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配合。〕
(二)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运输环节违法违规问题
1.对取得运输核准的运输企业,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文件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
2.对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黑车”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查处;
3.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签订运输合同、未按规定密闭运输、沿途遗撒、未倾倒至合法有效的利用或者处置场所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
4.对发现建筑垃圾跨市非法运输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追溯源头产生点和末端倾倒点,做好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
5.对未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运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6.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放大号牌、号牌不清、擅自改装、假牌套牌等违法行为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
7.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运局等部门配合)。
(三)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和处置环节违法违规问题
1.严控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所。全面摸排临时贮存场所情况,切实掌握临时贮存场所建筑垃圾堆存底数。各设施运营主体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云建城〔2024〕72号)相关要求,规范管理临时贮存场所。
(1)对未依法办理临时贮存场所相关手续的,要督促责任人限期补办;
(2)对地基处理、地表水导排、安全监测、污染防治等配套措施缺失,堆体存在滑坡、坍塌隐患的,要督促责任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3)对于不具备堆填处置条件,但具有回填利用或资源化再生价值的建筑垃圾可进入转运调配场,进场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堆放,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4)排查转运调配场堆放是否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是否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是否配备装载机、推土机等作业机械等。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宜良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排查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排查消纳处置场所是否具有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排水、消防等设施,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1)消纳处置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控,对堆体的水平位移、沉降等情况进行巡查及监测,防止发生失稳滑坡等危害;
(2)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按设计容量分区分类堆填、堆放建筑垃圾;
(3)对未按规定收纳建筑垃圾,未落实污染防治、安全生产措施,未建立管理台账,未设置冲洗、计量和监控等设备设施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查处;
(4)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执行的,依法从严查处;
(5)对接收未经核准或者与核准不相符的建筑垃圾,接收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消纳场所,从严从重查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宜良分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控建筑垃圾非法堆放倾倒。对违规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点位发现一起清理一起,严查建筑垃圾来源和责任人。
(1)重点打击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交通道路沿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管理范围内非法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建筑垃圾跨市转移监管,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坚决防范跨市乱倒乱卸行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宜良分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产业园区、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五、多措并举提升治理水平
(一)提升规划管理水平
1.县自然资源局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源头分布,科学规划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置等各类设施选址和空间布局,明确建设规模、用地需求和建设时序等,根据实际需要落实设施用地,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固定去处。
2.抓紧落实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编制要求,2025年6月底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牵头编制出台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规划要明确处理设施建设计划、投资主体,以及相关制度体系落实措施等内容。(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设施建设管理水平
1.积极组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申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政策资金。
2.因地制宜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等设施建设,并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3.精简项目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立项(备案)、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探索县域间跨区域协同建筑垃圾处置机制,新建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所的,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审批监管。
4.与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弃土(弃渣)消纳场所,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完成设施建设任务。
5.强化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运行管理,落实场区污染防治措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推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建筑垃圾存量治理成效
1.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和地质灾害风险区的临时贮存场所,要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涉及占用耕地地块的恢复整改,要做到对建筑垃圾的彻底清运,还应按原有情况同步恢复田间道路、灌溉设施等农田配套设施,与周边相邻的农田配套设施相贯通,确保满足正常耕种条件,坚决防止简单覆土代替整改。
2.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场所,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暂时无法转移的,应完善整治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强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
3.2024年底前完成存量建筑垃圾违规堆放的全面排查工作,形成本地、本部门建筑垃圾存量垃圾违规堆放问题清单;2025年2月底前要完成整改方案编制,并开展整治工作,整治方案要明确整治措施、时限、责任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宜良分局、县水务局、县交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产业园区、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组织实施〕
(四)提升联合监管执法力度
1.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协作联动、信息共享制度,畅通线索通报渠道,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宜良分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大建筑垃圾私拉乱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对违规倾倒和非法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2.加大宣传力度,要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倾倒行为,坚决查处并曝光一批负面典型,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
4.县发改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将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失信或不良信用信息及时记入信用档案,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
(县综合行政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宜良分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统筹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宜良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宜良产业园区、各乡镇(街道)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排查整治工作,每月梳理本单位相关工作情况,充分共享城市建筑垃圾整治专项工作信息。
(二)压实各方责任
各职能部门、产业园区、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本方案,做到层层知责、层层担责、层层尽责。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切实将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一线,传导到点位,传导到基层末梢。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各职能部门、产业园区、各(乡镇)街道在整治过程中,如有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企业退出机制,规范责任主体行为,接受公众举报,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个人主体责任,规范责任主体行为,及时公布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建立工作协调、联合检查机制,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大力宣传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工作,增强公众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意识,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