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9-26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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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8号建议的答复
徐美怀代表:
你在(宜良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的建议》的第58号建议已转交宜良县医疗保障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个人缴费标准属于中央事权,由国家层面确定。筹资水平的逐年提高,既是逐年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待遇水平的客观需要,也是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的客观需要。但每年提高的个人缴费标准,也影响了部分群众的主动参保积极性。我县也多次向上级机构进行反映,考虑到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中低收入人群偏多,年年提高缴费标准,影响了部分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国家医保局到部分地区调研,就如何优化居民医保筹资政策,进行了研究讨论。就“继续保持民医保费用2024年的收缴基数额度”等建议,一并进行了收集、整理。国家局表示,一定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研究,均衡个人与政府筹资缴费责任,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下一步,我局会继续向市局部门汇报反映,以期更好的稳定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预期。
宜良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