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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409-901580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9-14 11:04
名 称: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2024)
文号: 关键字: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2024)

发布时间:2024-09-14 11:04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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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2024)(共 13 项)
填表单位(盖章):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 填表人:端朋飞 联系电话:0871-64982739 填表时间:2024.9.14
序号证明材料名称设立依据索要部门证明用途(办理事项)开具部门
1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不动产管理部门
2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一次修正,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次修正,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不动产管理部门
3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一次修正,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次修正,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资产管理部门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不动产管理部门
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一次修正,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次修正,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不动产管理部门
6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一次修正,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次修正,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资产管理部门
7农机来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八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税务部门、公证机构、法院、公安局、上级主管部门
8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八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工信部、海关
9检验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八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10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八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11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八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税务部门、公证机构、法院、公安局、上级主管部门
12身体条件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核发、换证、转移、补正、增加准驾驶机型具备健康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
13健康证明1.《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1.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2.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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