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农业农村局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2024)
发布时间:2024-09-14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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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农业农村局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2024)(共 13 项) | |||||
填表单位(盖章):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 填表人:端朋飞 联系电话:0871-64982739 填表时间:2024.9.14 |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立依据 | 索要部门 | 证明用途(办理事项) | 开具部门 |
1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2 |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一次修正,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次修正,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3 |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一次修正,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次修正,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资产管理部门 |
4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5 |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一次修正,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次修正,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不动产管理部门 |
6 |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一次修正,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次修正,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资产管理部门 |
7 | 农机来历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税务部门、公证机构、法院、公安局、上级主管部门 |
8 | 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生产企业、工信部、海关 |
9 | 检验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10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11 | 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 税务部门、公证机构、法院、公安局、上级主管部门 |
12 | 身体条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核发、换证、转移、补正、增加准驾驶机型 | 具备健康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 |
13 | 健康证明 | 1.《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1.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2.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