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0号建议的答复
马凤仙代表:
您在宜良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40号《关于解决铁厂社区公墓建设问题的建议》已转交民政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宜良县殡葬管理及公墓规划布局实施方案》(宜政办通〔2022〕146号)文件要求,全县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了科学规划布局,公墓已实现了全覆盖,未规划的社区不允许再建设公墓。
二、根据《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八条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国有林地;
(二)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
(三)乡镇(街道)及下辖的村(居)民委员会面山范围;(四)滇池周边面山分水岭以内区域;
(五)水库、河道保护及面山范围;
(六)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及沿线面山范围;(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根据文件规定,您社区申报的公墓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综合考虑,您社区不允许再修建公墓。
再次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宜良县民政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