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5号建议的答复
杨正勇代表:
您在宜良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85号《关于殡葬改革管理存在问题的建议》已转交民政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申请程序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社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县民政局在审核和审批时,征求县级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林业、水务、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县民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实地勘察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县民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村(社区)向乡镇(街道)及县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规划设计方案;
(三)相关管理制度;
(四)土地权属证明。
三、公墓禁止建设区域
根据《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国有林地;
(二)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
(三)乡镇(街道)及下辖的村(居)民委员会面山范围;
(四)滇池周边面山分水岭以内区域;
(五)水库、河道保护及面山范围;
(六)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及沿线面山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四、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
根据《宜良县殡葬管理及公墓规划布局实施方案》(宜政办通〔2022〕146号)通知要求,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死亡后骨灰提供安葬服务,其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殊困难人员、农转城人员、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的配偶的,死亡后骨灰可以就近就便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五、建议办理结果
你在第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中提出的第85号《关于殡葬改革管理存在问题的建议》中的三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题如下
问题一:夫妻双方一方是农业户口,另一方是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死亡是否可以进本社区公益性公墓的建议。
问题二:父母是农业户口,子女是非农业户口,父母死亡后进本社区公益性公墓,以后子女死亡能否进社区公益性公墓。
问题三:兄弟姊妹有非农业户口的亲属,死亡后能否进入本社区公益性公墓。
(二)答复如下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宜良县殡葬管理及公墓规划布局实施方案》(宜政办通〔2022〕146号)通知要求,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死亡后骨灰提供安葬服务,其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殊困难人员、农转城人员、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配偶的,死亡后骨灰可以就近就便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已有文件规定,请按照执行。
关于第二第三个问题,根据文件规定这两种身份的人死亡后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宜良县出台《宜良县殡葬管理及公墓规划布局实施方案》(宜政办通〔2022〕146号)通知,是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来执行,一般农业户口变为城市户口的原因主要是上学毕业后进入政府机关、企业事业、金融机构等单位,这些单位的人员死亡后国家补助丧葬费,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基本都是集体用地,城市户口死亡骨灰安葬农村公益性公墓属于占用农村集体资源,村民不会同意。综合考虑,你提出的第二第三个建议暂时不能实施,我们会积极向上级反映,如中央、省、市文件规定可以安葬,宜良将按照文件执行。
再次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宜良县民政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