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3号建议的答复
常保能代表:
你在宜良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接柴管局划清柴石滩水库片区责任的建议》第133号建议已转交宜良县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柴石滩水库工程是云南省“九五”期间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宜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良县柴石滩水库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宜政发〔2001〕92号文件:“第八条:北古城镇和九乡乡人民政府,在柴石滩水库沿岸和水源涵养区内,应当在柴工局的统一协调下,负责本行政辖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二)柴石滩水库南盘江干流南面山脊以外森林由北古城镇小河村委会管理(陆良划归部分)”。宜良县于2005年开始公益林区划界定,按照《宜良县柴石滩水库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柴石滩水库沿岸和水源涵养区内的林地被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权属为国有。
针对你提出的建议,县林草局将积极与上级林草主管部门汇报,并与昆明柴石滩地区水资源管理局、九乡乡人民政府进行勾通协调,争取通过下一轮国家级公益林修编尽力解决。
宜良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