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宜良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 制定背景
住宅是个大商品,是群众关心的热点,它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住房商品化已经深入人心,业主对住房的套内装修、维护非常重视,但对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重视不够,直接影响着小区整体功能的发挥和正常使用。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就是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业主购房的后顾之忧。
为规范宜良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宜良县实际,制定该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部门规章)。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建房〔2015〕189号,现行有效)。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十九条内容:
第一条到第三条分别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监督指导主体等内容;
第四条明确了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组织实施主体的确定方式;
第五条到第六条分别明确了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组织实施主体应制定使用方案、进行预算审价;
第七条明确了组织实施主体应当将使用方案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明确了公示使用方案的同时应进行业主意见征求、公示表决结果以及公示期时限等内容;
第九条明确了组织实施主体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将施工合同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明确了维修资金的拨付方式(维修资金应当分期拨付,也可以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一次性拨付);
第十一条明确了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组织实施主体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到第十三条明确了受理审核时限、材料补正时限和划转维修资金的时限;
第十四条明确了组织实施主体在施工前、中、后三个阶段的职责;
第十五条明确了竣工验收后,组织实施主体申请拨付维修资金余款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明确了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修资金余款划转时限和质保金的申请主体、划转时限;
第十七条明确了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七类紧急情况和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明确了紧急情况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程序;
第十九条明确了该实施细则的执行日期和解释主体。
四、 文件实施日期
该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
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宜良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良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