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良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通知
有关单位:
现将《宜良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宜良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宜良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烈士褒扬工作新要求,从讲政治、顾全局的高度,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抓好我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护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档案,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管护职责,提高我县烈士纪念设施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保护范围
(一)宜良县大荒田烈士陵园
地 址:宜良县北古城镇大荒田村小组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不公开)
保护单位:宜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管部门:宜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宜良县人民英雄纪念碑
地 址:宜良县金星社区岩泉寺风景区内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
J1,2758501.684,34613548.951
J2,2758502.414,34613584.402
J3,2758494.412,34613584.613
J4,2758494.469,34613589.716
J5,2758474.072,34613590.201
J6,2758473.958,34613585.204
J7,2758466.026,34613585.467
J8,2758465.989,34613583.245
J9,2758463.964,34613583.401
J10,2758463.666,34613574.786
J11,2758462.790,34613573.941
J12,2758462.607,34613573.472
J13,2758462.654,34613564.902
J14,2758463.732,34613563.710
J15,2758466.370,34613563.637
J16,2758466.186,34613549.962
保护单位:匡远街道办事处
主管部门:宜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狗街镇烈士纪念设施
地 址:宜良县狗街镇狗街火车站西北侧山凹六台地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
J1,2743259.664,34614452.445
J2,2743267.234,34614460.322
J3,2743278.339,34614467.296
J4,2743289.049,34614477.838
J5,2743288.766,34614478.083
J6,2743262.972,34614487.547
J7,2743241.319,34614492.332
J8,2743231.969,34614477.687
J9,2743231.054,34614469.002
J10,2743239.009,34614463.085
保护单位:狗街镇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宜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马街镇烈士纪念设施
地 址:宜良县马街镇马街社区马街村76号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主管部门:宜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范围:
J1,2788995.014,34622307.552
J2,2788997.779,34622313.623
J3,2788992.045,34622316.455
J4,2788989.281,34622310.372
保护单位:马街镇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宜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宜良县境内零散烈士墓
地 址:零散烈士墓所在地
保护范围:以零散烈士墓保护围栏为界并设立保护标识
保护单位:零散烈士墓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宜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保护方式和责任
(一)设立保护标志及标识牌
烈士纪念设施应设立保护标志及标牌,严格按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化制作管理。
(二)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方式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方式可采取直接管护或委托管护两种方式。宜良县大荒田烈士陵园由宜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直接管护;宜良县人民英雄纪念碑、狗街镇烈士纪念设施、马街镇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管护;散葬烈士墓由烈士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护,委托管护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明确管护单位签订委托管护协议。
(三)保护责任
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单位、组织、受委托管理的相关人员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史料或遗物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开展烈士纪念设施维修、迁移等工作时,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定方案并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对烈士纪念设施采取保护措施时,按照《烈士安葬办法》实施。
四、经费保障
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到位。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开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本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十分期盼的民心工程。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结合“清明节”“9.30”烈士纪念日等重大节日,向社会广泛宣传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的重大意义,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广泛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崇尚英烈,积极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的工作氛围。
附件:1.宜良县大荒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不公开);
2.宜良县人民英雄纪念碑保护范围示意图;
3.狗街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示意图;
4.马街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示意图。
附件2:宜良县人民英雄纪念碑保护范围示意图
附件3:狗街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示意图
附件4:马街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示意图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