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扣留车辆进行依法处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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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之规定,现对宜良县公安局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依法扣留且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请相关当事人(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持有效证明(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到宜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各派出所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法对被扣留车辆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附件: 涉案车辆明细表
宜良县公安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