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良县2024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宜良县2024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良县2024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解决水源地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确保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安全,结合宜良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因地制宜、系统治理,切实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照“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管理制度健全”要求,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源地水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着力完善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饮水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水平,确保年度供水保证率达95%以上,水源地水质稳中向好。
三、工作任务
(一)夯实基础工作
1.抓紧开展“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
各水源地管理单位要加紧完成水源地保护“十四五”规划指标,认真梳理实施情况,抓紧完成规划中期评估并上报县重点水源办。
牵头单位:县水源办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匡远街道办、县海马箐水库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4年6月30日
2.科学划定(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
水源地管理单位根据昆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攻坚战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数据相关信息的通知》要求,对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开展自查,对未划定、已划定但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积极开展划定、调整工作。
牵头单住: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匡远街道办、县海马箐水库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3.提高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水平
各水源地管理单位根据《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试行)》要求,严格按照评估内容、工作程序、指标体系、赋分标准和评估方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压实工作责任,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水平。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匡远街道办、县海马箐水库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31日
4.规范标识标牌及隔离设施建设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T433—2008),完善保护区标识标牌,对破损、模糊的标识标牌及时进行更换。加强隔离设施建设,对破损的隔离设施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缮。小鱼洞、九龙池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要继续完善界碑、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海马箐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要按技术要求设立规范的界碑、界标和警示标志,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要进行隔离防护措施设置,实行全封闭式管理;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千吨万人、千人以上和千人以下),各乡镇(街道)结合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方案,按技术要求规范设置界碑、界标和警示标志,并结合实际在取水口和取水设施周边设立明显的具有保护性功能的隔离防护设施。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海马箐水库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各水源地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保护治理工作,落实好属地主体责任,加强领导、主动作为,对未建立工作机制或机制流于形式的,要抓紧时间建立或完善,确保水源地保护、治理、监管、考核等工作落实到位。海马箐水库要尽快落实制度上墙工作。
牵头单位:县水源办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海马箐水库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2024年11月30日
(二)强化综合治理
1.全面摸清底数
一是摸清水源地(含备用水源地)情况,包括村镇、人口、耕地、林地、种养结构、厂矿企业和道路穿越等基本情况;二是摸清水源区已建治理设施情况,包括“两污”建设运行情况、“农改林”“退耕还林”“水源涵养林”等情况;三是摸清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情况。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海马箐水库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2024年6月30日
2.开展风险点排查
县水源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水源地风险隐患点排查工作,查找影响水质水量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反馈至各成员单位并督促后续整改工作;水源地管护单位每天必须对一级保护进行巡查检查,每周一次对二级保护区开展风险隐患点排查工作。针对排查出的问题,水源地属地政府及管护单位及时进行原因分析并开展整改,能立行立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及责任人,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县重点水源办。下一步由县水源办牵头各部门和水源管护单位要在3月30日前认真梳理2020年以来,涉及水源地中央、省各类督察、检查、巡视(巡察)及长江经济带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按照整改时限及要求完成整改。
牵头单位:县水源办
配合单位:县水源保护成员单位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海马箐水库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31日
3.开展面源污染治理
(1)推进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县住建局要进一步加强水源区污水处理厂(站)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出水水质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县水源保护成员单位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
(2)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分类梯次施策,持续推进水源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县住建局要对已建、在建村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含湿地、氧化塘等)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重点解决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停运破损、管网不配套、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问题,制定统一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收集处理能力,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对小鱼洞、九龙池水库、海马箐水库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还未实施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村庄要尽快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强监督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正常,进一步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实现县级以上水源地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100%,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海马箐水库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优化调整农业结构。请各水源地管护单位严查饮用水源区内实施禁花减菜,开展环境友好型作物种植,一级保护区域内严格实行“止耕禁养”,恢复生态;二级保护区域内农业种植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水源涵养林;准保护区域内全面调整种植结构,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有机生物肥和化肥用量少的作物种植。海马箐水库库区内禁止种植养殖,尽快关停喷水洞养殖基地。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县林草局
责任单位:县海马箐水库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31日
(4)加强农田退水有效回收净化与循环利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进入河道,探索绿色种养循环模式,减少化肥及农药的使用量;建设农田退水蓄水塘、净化设施和生态沟渠,实现农田退水合理处置;推动节水灌溉,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县水务局要联动相关部门通过“清四乱”、水域岸线保护、河湖联合执法等专项行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进入河道。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务局按职责牵头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31日
(5)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关闭或拆除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分散式畜禽养殖圈舍应做到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推进散养户建设固态便堆沤和化粪池设施,对养殖粪污进行固态分离、干湿分离,养殖粪污进行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水源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85%以上。积极推动养殖密集区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点建设,配备粪污收集、分区堆肥、液体收集池等设施设备。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县海马箐水库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31日
(6)推进水源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加大水源区村庄公共空间整治力度,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推进厕所粪污就地资源化利用,不得外排。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县海马箐水库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7)治理村镇生活垃圾。结合我县创文工作,加大水源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力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不断完善环卫基础设施,保障水源地“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街道)运输、县处理”的垃圾集中收运机制正常运行;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农村生活垃圾实行资源化利用;加强对县级饮用水源地集镇、村庄垃圾收集清运率达100%。
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牵头
责任单位:县海马箐水库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31日
(8)加强生态保护。加强林地上生态林建设和已建生态林管护,对已实施的“农改林”、水源涵养林严格抚育管护与补植,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逐步提高森林质量。
牵头单位:县林草局
责任单位:县海马箐水库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强化监督管理
1.落实日常监管制度
(1)制定水源地巡查方案,强化日常巡查,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坚持每日巡查,二级保护区每周巡查,准保护区每月巡查,实现巡查范围、季度全覆盖,重点查处在一级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野炊、放牧、露营等行为。健全完善巡查台账,坚持巡查工作必有记录、违规行为必有查处。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海马箐水库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县级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积极指导属地政府开展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水源地每季度至少巡查(指导)1次,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属地政府和水源地管理单位,并督促指导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严格执行项目审查制度
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水源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审查机制,依法依规审查拟进入水源地的项目,严控准入规模及数量。主城水源地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属地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其他水源地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属地人民政府进行审查。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县林草局按职责牵头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强化取用水监督管理
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加强地下水综合治理,保障生态流量下泄。加大违法违规取用水问题整改和查处力度,整治无序取水行为,规范取用水。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强化水源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加强水源地监测,建立健全水质安全预警体系,加强安全研判,及时发布水质预警信息,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月开展1次监测,每两年至少开展1次全分析监测。提高水源地预警监控能力,具备预警及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加密监测和增加监测项目的应急监测能力。建立风险源名录,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环境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按职责牵头
配合单位:县应急局
责任单位:县海马箐水库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强化水源保护区交通穿越活动规范化管理
水源保护区内乡级及以下道路应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质的影响;加强对县级以上公路、道路、铁路、桥梁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全程监控,跨越或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须建设防撞栏、路面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事故应急防护工程;强化对进入水源保护区运输车辆的管理,对运输中“泼、洒、滴、漏”情况及时处置。
牵头单位:县交运局、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6.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健全完善水源地保护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卫生等部门要规范水质监测信息报送及发布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准确向各级各部门提供水质监测数据,准确研判水质变化趋势,确保科学决策。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县卫健局按职责牵头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海马箐水库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7.完善信息化建设
逐步完善水源地取水口水质、水量自动监监测系统建设,县级(海马箐水库 九龙池水库 小鱼洞)水源地实现应建尽建。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海马箐水库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8.强化监督考评
县水源办按照《昆明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强化对各成员单位关于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考评,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对水源地所涉乡镇(街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进一步压实乡镇(街道)履行饮用水源保护职责,切实提高乡镇(街道)履行保护职责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牵头单位:县水源办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关于水源地保护管理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推进水源保护各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确保水源地保护管理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实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件件有落实,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三)多方筹措,加强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对水源区保护治理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在污水、垃圾等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县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在每年编列部门预算时,优先安排水源保护项目;县级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治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畅通渠道,强化信息报送。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台账资料收集整理并按时报送至水源办,台账资料报送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一是水源地属地政府、县级成员单位和自来水厂每季度末报送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如有重大事项可增加报告频次;二是各水源地管理责任单位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1篇工作信息;三是成员单位2024年10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有关台账资料。县水源办将根据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和台账资料完整性汇总上报市重点水源办进行市级考核,最后将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