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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311-797779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4-02 15:03
名 称: 宜良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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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4-02 15:03 浏览次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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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良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昆办通〔201913号)和《宜良县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良县深化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改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宜良县民政局是宜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委社会工作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 宜良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宜良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牵头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的调查核实和审核,监督和检查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使用。

(三)牵头、协调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负责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四)承办行政区划调整的调研、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调处边界纠纷;承办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与阅卷归档工作。

(五)承担依法对全县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责任,负责县级新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县一级与行政机关脱钩后行业商会的党建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制定的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报批和管理。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协调推进残疾人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贯彻执行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进行慈善组织认定,核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宜良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宜良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宜良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宜良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宜良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宜良县民政局会同宜良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行政区划内行政区划图。

3.与宜良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宜良县民政局、宜良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宜良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给宜良县医疗保障局,宜良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 宜良县民政局5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指导和监督上级拨付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

(二)社会救助科。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社会救助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市、县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的生活补助工作;参与拟订全县社会救助工作有关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三)基层政权建设和区划地名科。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的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负责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承办符合政策的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村干部待遇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建设工作;拟定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承办县行政区划调整的调研、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维护,调处边界纠纷;负责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承办勘界事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审核工作。

(四)社会工作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针和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指导乡镇(街道)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工作;承担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县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拟订社会组织执法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负责县级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年度检查、分类评估和执法监督检查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负责县级新登记成立的无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和县一级与行政机关脱钩后行业商会的党建工作;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办儿童收养登记、儿童福利等工作;贯彻执行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进行慈善组织认定,核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五)养老服务科。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

第五条 宜良县民政局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正科级),副3(副科级)

第六条 宜良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宜良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宜良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中共宜良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19日起施行。

宜良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王中慧

宜良县民政局办公地址:宜良县匡远镇鱼龙街16号。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局办公室联系方式:0871—675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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