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宜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细则》(宜政发〔2023〕1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调整需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我县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或调整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按要求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前,要严格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要求,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后评估、备案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