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宜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细则》(宜政发〔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制定宜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 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单位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全县城市管理方面的重要规划
1.编制或调整涉及全区城市管理规划、园林绿化规划、重要建设标准和规范;
2.编制或调整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照明和景观亮化设施管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市容秩序管理及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专项规划等。
(二)制定或调整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或措施
制定或调整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照明和景观亮化设施管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市容秩序管理、建筑垃圾处置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城市管理领域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餐厨垃圾、建筑垃圾、景观亮化设施等方面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建设项目。
(四)城市管理领域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 有关要求
(一)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宜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实施后评估等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