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宜良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规范宜良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切实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昆政办函〔20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宜良县司法局工作实际,制定宜良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需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依法治县、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普法宣传教育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草案的起草;
(二)制定有关司法行政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或者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涉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四)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或者局党组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一)政府立法决策;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三)机关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内部工作制度等事项;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
(五)应当由县委、县政府决策的事项;
(六)涉及刑罚执行的决策(社区矫正);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四、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同级党委报告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