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宜良县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宜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细则》(宜政发〔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 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全县自然资源方面的重要规划
1. 国土空间体系规划;
2. 需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和重要区域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有市场监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制定有关资源开发利用、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四)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 有关要求
(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宜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细则》(宜政发〔2023〕10号)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