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宜良县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25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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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宜良县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宜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细则》(宜政发〔2023〕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宜良县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 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二、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或修改公安行政执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修改治安、交通等公安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或修改其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措施。
三、 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
(二)涉及刑事执法的决策。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事项。
四、 有关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