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 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宜良县卫生健康领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宜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细则》(宜政发〔2023〕10号)规定,结合我县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宜良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单位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调整我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专项卫生健康规划;
(二)重大卫生健康财政资金安排和资金支付;
(三)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卫生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事项;
(四)制定或调整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起草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制定或调整人事管理,医政、药政管理,中医管理,疾病防控,科教管理,基层卫生管理,人才培养,食品安全,职业、老龄健康,计划生育,监督执法等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卫生健康政策;
(六)其他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确保程序得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