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试行)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昆明市宜良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涉及民政方面决策部署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贯彻落实涉及民政重要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或调整宜良县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四)报请县委、县政府的涉及民政政策、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有关民政重大政策措施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调整和废止;
(五)涉及民政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七)拟定行政区划调整事项;
(八)其他涉及民政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涉及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要的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决策事项主办科室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动态管理,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宜良县民政局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