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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311-802815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2-21 17:42
名 称: 宜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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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4-02-21 17:42 浏览次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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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良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昆办发〔2019〕13号)和《宜良县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良县深化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改〔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宜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宜良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宜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移交安置、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拥军优抚、褒扬纪念、解难帮困等法规政策,组织拟订县级举措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务管理。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组织拟订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等工作。指导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的优待政策。

(八)组织拟订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和管理维护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拟列入全国、全省、全市重点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报批事宜。

(九)指导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帮扶援助工作。负责退役军人荣誉奖励,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体系,协调各方力量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宜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规划财务科、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监督检查。负责党务、编制、人事等工作。负责财务、资产管理、审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业务工作和相关经费使用。

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批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帮扶援助工作。组织起草退役军人事务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政策等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普法宣传等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移交安置科、拥军优抚科、褒扬纪念科)。

组织拟订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和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移交安置政策、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移交宜良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政策、年度计划

承担县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和待安排工作期间的教育管理。负责移交宜良县符合安置政策伤残军人(含精神疾病类军人)的接收安置。负责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指导、中介服务等工作,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待遇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障事宜。负责移交宜良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去向审定、移交安置、服务管理和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申报下拨。协调落实移交我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的住房保障和遗属生活补助经费核拨工作。管理军休服务保障单位。

协调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组织拟订拥军优属、抚恤优待法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政策落实。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和伤亡抚恤相关工作。指导实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核定和数据更新、动态管理。指导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的优待政策。指导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和军供站的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承担宜良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烈士褒扬和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实施军人公墓的建设规划和管理维护。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承担级国家机关负责的烈士评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指导烈士祭扫活动服务保障。

第五条  宜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

第六条 宜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宜良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宜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中共宜良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19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花园街18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联系方式:0871-67597181

 联系人:祁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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