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良县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的政策解读
《宜良县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自2024年1月22日起下发执行,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按照中央、省、市、县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提升行动及乡村振兴等工作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态环境治理,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工程,规范化管理实施生活垃圾有效治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认真履职,狠抓生活垃圾规范化治理工作,确保我县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组保洁、村委会(社区)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县级处理”体系不断健全,全面实现全域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长效运行。
二、制定依据
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云办发〔2018〕1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云厅字〔2022〕6号)、中共宜良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我爱我家”绿美乡村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宜办通〔2022〕71号)、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的通知》(宜政办〔2024〕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三、主要内容
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四级管理运行体制机制。
(一)文件适用于区域:宜良县行政区域。
(二)目的意义:规范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体系的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运输管理、村庄保洁制度(村规民约)的建立和完善;村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理的目标,以及农村收费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保障;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和农村垃圾治理、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生活垃圾污染案件处罚和动员宣传管理工作等。
(三)核心举措:村小组(村庄)保洁:招聘村庄保洁员,负责村庄道路清扫保洁和村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定期定时将村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村委会(社区)或集镇垃圾堆放场地进行堆放处理;对占用集体土地、林地或一切对外承包经营者征收征缴经营性生活垃圾处理费,完善农村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处置收费征收制度,做好资金监管使用和账务公开公示等工作,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结合村委会(社区)制定的村规民约,管理村庄环境卫生工作,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度、清扫保洁和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日常管理,监督、举报一切污染属地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通过“举报、奖惩、约束”机制规范群众行为准则,推动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长效开展。
村委会(社区)收集:制定适合当地特点的村规民约,通过广播、会议等形式宣传发动党员和群众参与村庄共建共享,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度、清扫保洁和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日常管理规定,制定“举报、奖惩、约束”机制规范群众行为准则、垃圾收集运输监督管理等村规民约制度,推动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长效开展;对集体土地、林地或一切对外承包经营者征收征缴经营性生活垃圾处理费,完善农村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处置收费征收制度(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残疾、孤寡老人免缴),做好资金监管使用和账务公开公示等工作;按照村庄人口分布和居住人流量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定期定时清运收集至乡镇(街道)集镇垃圾堆放场地;对辖区非正规垃圾填埋场进行封场覆土绿化,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辖区单位(个人)擅自建设填埋场或私拉乱倒生活垃圾、焚烧生活垃圾违法行为。
乡镇(街道)转运: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成立环卫站(所),由副科级领导直接分管,站(所)组建业务人员,负责集镇及辖区村庄保洁制度标准完善和建立,征收征缴辖区涉及单位、厂矿、企业、经营户和农贸市场等场所经营户的垃圾处理费,对辖区村委会(社区)征收征缴费用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非正规垃圾填埋场进行封场覆土绿化,严厉打击查处辖区单位(个人)擅自建设运营填埋场或私拉乱倒生活垃圾、焚烧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结合实际制定符合当地特点的村规民约,与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长效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运行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推进农村垃圾治理长效化管理;规划集镇、村庄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有机物还田处理,无机物收运处理);做好辖区村庄垃圾运输至县城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级处理: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全面对行政区域环境卫生管理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制定城乡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政策,积极协调省、市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统筹规划我县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各乡镇(街道)对非正规垃圾堆放场地进行封场整治及对单位(个人)擅自填埋生活垃圾的污染案件进行严厉打击查处,做好对各乡镇(街道)环卫部门年度工作监督考核和调度处理各乡镇(街道)收集运输至县城的生活垃圾,转运到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