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1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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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宜良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宜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细则》(宜政发〔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职责,确定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宜良县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由县医保局负责编制或者调整的涉及宜良县医疗保障的重大规划、药品目录和医保执行范围等;
(二)制定或调整涉及宜良县医保服务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起草报请宜良县人民政府同意或者以宜良县人民政府(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涉及宜良县医保服务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县医保局根据本部门实际,明确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请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宜良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