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发展和改革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宜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细则》(宜政发〔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发改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部门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编制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有关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能源、价格等重大决策和措施
1.制定印发有关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能源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措施;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结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建议;
3.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各科室、中心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宜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细则》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决策依据依法合规、科学合理。
(二)各科室、中心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归档整理,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宜良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