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农化” “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通告
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守住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撂荒,稳定全县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严禁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
对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破坏种植条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
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种植中药材、草皮、花卉、苗木果树等经济作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建盖花卉培植大棚等农业设施。
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占用的须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实行数量相当、先进后出、优进劣出。
三、严禁耕地撂荒
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撂荒耕地。弃耕撂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并由村集体责令承包方及时复耕或引导流转复耕。对既不自己复耕,又不愿流转复耕的承包农户,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
四、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坚决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对已经“非农化”、“非粮化”能恢复种植粮食作物的,尽快恢复种植粮食作物,并同步实施耕地质量提升,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新增问题发生。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坚决落实财政补贴政策
坚决落实“谁种地、补贴谁”的财政补贴政策,对撂荒耕地的承包户,暂停发放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严格按照“谁复耕、谁受益”的原则,利用撂荒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种植者享受粮食生产补贴政策。对自发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耕地地力保护、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六、坚决保持土地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方撂荒其承包地,发包方(村民小组)在督促其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后仍不履行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规定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农户、合作社、企业等采取代耕、代种形式复耕,保持土地农业用途。
七、依法依规规范土地流转流程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用农用地监管,防止发生耕地“非粮化”。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食作物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给予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农户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流转必须在村集体的参与和监督下规范签订流转合同,规范备案,严格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用途管制。
八、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或安装违反法律规定及破坏耕地条件的作物和设施。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严格动态监管监测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加大禁止耕地撂荒的摸排、监管力度,及时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杜绝耕地撂荒。压实乡、村、组、户的责任,按照谁发包谁督促、谁承包谁负责,确保面积、产量只增不减。加强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损害耕地的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粮化”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违反法律规定及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作物。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
县自然资源局:0871—67520788
县农业农村局:0871—64982829
宜良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件:关于《严禁耕地 撂荒和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通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