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良县河道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根据《昆明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昆政办〔2018〕110号)有关要求,为保障《宜良县河道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顺利实施,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宜良县境内河道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宜良县委、县政府始终把南盘江保护治理作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程来抓,始终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全面深化河长制,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创新河道生态补偿机制,开展南盘江保护治理攻坚行动,南盘江水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广大人民群众对参与河道保护治理有一定的认知度,对发现的各类违法排污现象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但举报违法排污的广度和深度还需要进一步拓展,公众的环保意识还不够强,违法向河道偷排污水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边治理边污染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奖励举报违法排污行为的有功人员,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河道违法排污行为,减少入河污染物,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奖励办法》。
二、主要依据
制定《奖励办法》主要依据为《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起草时结合南盘江保护工作实际,查阅借鉴了福州、杭州、上海等先进地区关于有奖举报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参考了《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和《昆明市滇池流域河湖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计18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举报方式、奖励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
(一)纳入举报奖励的违法行为类型:主要对南盘江干流及支流河道违法排污举报进行奖励,突出“减少污染物入河”的奖励目的。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主体:实施奖励的主体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三)举报奖励的受理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违法排污行为。
1.电话举报:0871—67597263;
2.来信来访举报:宜良县汇东西路246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四)举报线索的核实及兑现:生态环境、水务、城管或其他负有生态监管职责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实举报情况,予以查处并反馈举报人。举报线索一经核实为有效线索的,予以奖励。核实后的举报奖励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兑现。
(五)举报奖励的标准:提供违法排污行为线索,经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每次举报奖励1000元;认定为重要举报线索的,每次奖励5000元。
有效举报线索是指提供了违法现象的被举报对象名称、准确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的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
重要举报线索是指所举报的违法现象已造成严重污染后果、存在重大污染隐患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六)有奖举报的河道违法排污线索应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1.举报河道违法排污行为,必须是有效举报线索。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
3.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新闻媒体首次曝光的河道违法排污行为,属于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职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4.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七)举报奖励的原则:举报奖励原则上仅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后,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举报事件,只奖励一次。同一河道违法排污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真实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报生态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八)举报奖励的兑现方式。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其银行账户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件及代领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且签字确认。
(九)《奖励办法》于2023年5月11日正式印发实施。社会公众可通过《奖励办法》中公布的举报热线对宜良县河道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举报。为做好互动交流及解答社会公众疑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将通过工作电话(0871—67597263)解释宜良县河道违法排污有奖举报有关政策措施。